第二章 人體組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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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管理員: ju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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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告知同意
    人體組織之採集,不得違反倫理規範,並應告知參與者本法所規定之事項,且取得其明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之同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足以不當影響參與者自主意願之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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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3:40
  • 第七條 告知事項
    前條第一項應告知之事項,至少應包括如下:
    一、 參與者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生物資料庫,並得隨時退出生物資料庫;且不致因其拒絕或退出,而受有任何不利益。
    二、 參與者是否因為參與生物資料庫而得享有任何直接利益。
    三、 採集之目的及其可能使用範圍與使用期間。
    四、 採集之方法、種類、數量及採集部位。
    五、 實施採集者之身分,及其所屬機構。
    六、 採集可能發生之併發症與危險。
    七、 將來可能連結參與者健康資料
    八、 參與者依本法所應有之權利與生物資料庫營運者、使用者之義務。
    九、 生物資料庫計劃之重要性。
    十、 被選為參與者的原因。
    十一、 合理範圍內可預見之風險或不便。
    十二、 保障參與者個人隱私與其他權益之機制。
    十三、 參與者退出生物資料庫之程序。
    十四、 自人體組織所得之衍生資料對參與者及其親屬或族群可能造成的影響。
    十五、 生物資料庫營運者之組織與運作原則。
    十六、 生物資料庫提供、讓與或授權國內或國外之他人使用之原則與程序。
    十七、 經費來源及所有參與之機構。
    十八、 其他與生物資料庫相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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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3:43
  • 第八條 告知方式
    前條事項之告知與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輔以口頭方式,務使參與者充分明瞭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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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1:49
  • 第九條 參與者能力之限制
    參與者以年滿二十歲,具備識別能力者並得親自表示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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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3:45
  • 第十條 任意退出
    參與者得隨時拒絕接受採集、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之資料使用範圍。
    參與者於參加生物資料庫之後發生死亡或喪失識別能力之情形時,除有相反之約定外,其退出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之權利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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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3:47
  • 第十一條 資料銷毀
    參與者退出時,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應確保參與者提供之所有資料均予銷毀。但經參與者另以書面同意繼續使用,或資料已經不可回復地去連結之部分,不在此限。
    參與者是否拒絕或退出參與而意思不明時,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應主動確認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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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3:49
  •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依本法為人體組織之採集、處理、儲存或利用之人員,就其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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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09-2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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