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罰則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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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報告義務
生物資料庫營運者履行本法規定之保密、資料安全、資料庫連結規範、銷毀等義務的情形,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之程式與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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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09-2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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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資料保存時間
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所採集、儲存之人體組織、衍生資料及其他參與者所提供之資料,除有依本法應銷毀之情形外,主管機關得針對不同目的、性質,另行規定其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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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行政罰鍰
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七條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裝央主管機關或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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