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告知同意

人體組織之採集,不得違反倫理規範,並應告知參與者本法所規定之事項,且取得其明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之同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足以不當影響參與者自主意願之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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