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目的性之拘束及其例外

生物資料庫營運者不得事後改變取得資料之目的。但再次獲得參與者之同意,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同意,準用本法有關同意之規定。
版面管理員: ju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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