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行政罰鍰

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七條生物資料庫營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裝央主管機關或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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