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組織法(草案) 與 基因資訊隱私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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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理念說明
    查在台灣生物銀行建置計劃擬議之初,便本諸落實法治國精神之理念,認有依法完善人體檢體採集與保護基因資訊之必要;此外更對於族群基礎生物素材研究成果如何落實於社會,同樣認為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然則面臨繁複的後基因體研究所涉倫理、法律與社會問題,如何將原有側重學術自律的研究倫理,提升到生命科學衝擊下所衍生的權利義務規範,又如何讓一貫出自於個人主義憲法的人體自決意識與隱私保護理念,能融入基因本身的族群共享與遺傳特質,進而將之轉化為後基因時代的法治原則,這些都成為推動台灣生物銀行建置案的重大議題。準此,在建置案推動之初,因係以學術研究計劃案為本質,故此在法律不備前提下,相關法規的適用是建立在以既有國科會及衛生署之研究倫理或規範的基礎上,其中強調的是自律及研究倫理的遵循,並以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注意事項為本。迨至可行性研究計劃階段,已正式提出短期自律之外的法律制定建議,並建議應有人體、基因資訊與營運組織等三方面的立法;此項建議並經接續的可行性研究計劃在第一年具體落實,先提出人體組織保護法與基因資訊保護法兩份草案,且進行初步公聽。然在匯整各方意見後,發現我國醫療機構在研究與醫療行為上均有相當多的實務,並有其遵循的一定規範,其相管問題之廣汎與多樣,並非本諸生物銀行的問題考量所能充分涵蓋者;而在生物資訊部份,當其本身之法律及道德地位都還容有爭議時,如何將之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去釐清利害關係人的權義關係,亦容有再斟酌餘地,故研究小組於第二年的先導計劃中決定以生物銀行本身所涉問題為核心,強調人體組織與基因資訊之關聯性,並以涉及台灣生物銀行之設置與營運為範圍,就相關法律問題加以體系化的涵蓋;惟雖名之為Mini Biobank Act,其真意則在於強調以此法為基礎,在對應現有問題之餘,能同時相對勾勒出原第一年研究所期待的完善法治願景。綜言之,本年度的立法建議,雖強調務實的解決尚處研究階段的台灣生物銀行計劃所須的法制基礎建設問題,然其內容則仍以提供未來完善立法所須涵蓋之範為為依歸,希能供作未來建置台灣生物銀行及完善其營運監理所須長期立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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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體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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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文章gary 檢視最新文章
    於 2007-10-01 16:22
  • 人體組織法與基因資訊保護法公聽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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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文章pooh 檢視最新文章
    於 2010-04-13 10:37
  • 基因資訊隱私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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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07-10-0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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